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