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五章 绿化资金第三十八条有效凡承担绿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提取绿化资金。以木竹为原料、材料的煤炭、造纸、采掘等部门,应按照规定提取育林费,用于原材料基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没有林地的单位,可与地方联合造林;新建工程的绿化费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