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河岸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垦。已开垦耕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农民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