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移栽树木的,不得破坏林地植被。无偿移栽的,由移栽者在原地补种移栽株数2至5倍的树木;有偿移栽的,由供树者在原地补种移栽株数2至5倍的树木。无条件补种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应补种者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