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市、县绿化委员会应确定义务绿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