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市、县绿化委员会应确定义务绿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