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