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绿化规划制定的本行政区绿化阶段目标或任期目标,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考核。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