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