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保护军事设施是国家机关、军队、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