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公职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