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利用闲置土地、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等临时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居住区等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设置的专用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供社会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