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业运输机动车以及二轮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