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的停车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
(二)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三)不得无故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专用停车位;
(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六)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停车场管理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依法向其催缴。违反道路交通、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