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泊位数量、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责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加强停车场环境卫生、地面维护保养等管理;
(三)设置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四)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火警预警处置、防涝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按照公示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