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与区域停车场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居住区、医院、学校、服务窗口单位以及背街小巷等机动车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周边公共停车场的设置情况以及道路通行条件,合理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夜间道路临时停车场所,明示停车时段、停车区域。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