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程造林、城市绿化必须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造林规划编制施工设计,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本地区城乡绿化造林进行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