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连续封山育林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