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十条有效新造林地和未核发林权证书的成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