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委托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听取立法建议等形式,推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立法工作。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征集地方性法规项目、征求地方性法规草案意见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研读讨论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