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通过。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