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备案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