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备案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