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