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