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有进行用气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