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一)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免费入户检查;(二)及时向燃气用户提出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维修、更新建议;(三)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四)劝阻、制止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并书面告知整改。属于用户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以及因装饰装修、使用等造成的隐患,用户应当在燃气经营者指导下进行排除。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