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知识;对新开通燃气用户或者停用后再次通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