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二十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和物资。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