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二条有效物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园林和林业、水务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房屋使用安全、市容环卫、治安、消防、绿化、环保、物业收费等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