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制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和物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主要协调和处理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换届、退出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三)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四)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协调、处理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物业、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物业管理信息。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