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十一条有效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装修时,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