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档案,记录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相关职责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