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