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