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在参加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投票时代为提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