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定期分析诉求事项办理情况;

(二)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

(三)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积极对接企业和群众需求,开展源头治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