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立派出机构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海关、烟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