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快递从业人员收寄、投递快件提供通行便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