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