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阳台外、窗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粉刷、修复、更换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