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和美观,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修剪,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和影响市容。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