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垃圾桶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