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因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垃圾桶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