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予以公布。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