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