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