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考核制度,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