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信息化平台。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纳入海绵城市信息化平台。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