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承担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