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和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应急机制,引导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心理健康相关专业人员、志愿者等参与社会心理服务,加强心理健康的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心理疾病的认知和预防能力,传播自信包容、科学理性、乐观积极的理念,促进群众心理健康。
教育和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鼓励社区和学校开设家长课堂、举办家庭心理健康指导讲座,对家庭心理健康进行分层分类的教育和引导。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