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指导、培训,加强对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相关防治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开展技术培训、咨询和指导。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和急救知识,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针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健康问题,做好宣传和健康引导。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公益健康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公园、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电子屏幕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