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县(市)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的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残疾人扶助犬、军用犬、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