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应当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讨论与其有关的问题时,上述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并遵守居民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